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玉溪作品著作权公司介绍

著作权作品是法学术语,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,包括文字、口述、音乐、戏剧、美术、建筑、摄影、影视等九大类形式,其版权保护表达形式而非思想内容。

构成要件包括独创性(独立创作完成,不要求首创)与可复制性(可固定于有形载体)。部分作品如口述、杂技艺术及模型作品等通过法律修订逐步纳入保护范围,但法律文件、时事新闻等不具备独创性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受保护。合法性虽为权利保护前提,但非作品构成要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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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表达、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文字形式的作品。现实生活中的会议报告、贵宾的致辞、律师的答辩、公众集会上的讲话、被采访者的临场回答等。只要符合作品的一般条件,又未形成书面文字,均属口述作品。

和文字作品不同的是,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加以保护如美国。主要因为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发生纠纷时,取证十分困难。而《伯尔尼公约》自1976年则确认对口述作品的保护,但公约成员国可以根据国内法加以保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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